(2015)丰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结婚草率,双方互不了解,没有婚姻基础。被告系再婚,结婚时带有两个子女(现已成人)。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性格不投,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长期在外流浪,从2008年5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08年8月4日、2009年5月11日、2010年7月16日、2011年7月29日起诉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不能和好。现原、被告已分居近七年之多,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原告自2008年5月份外出,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原告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数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本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8年5月始至今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期间原告多次起诉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玉新人民陪审员 梁佳伟人民陪审员 廉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