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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宝荣与乐清市天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林旭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荣,乐清市天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林旭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31号原告:林宝荣。被告:乐清市天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金棚头村。法定代表人:林少荣被告:林旭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荣与被告乐清市天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林旭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宝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林宝荣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