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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家权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权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66号原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家权,又名陈安全,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家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陈家权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陈家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家权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家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家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家权撤回上诉。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秀斌代理审判员  张 双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