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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四化与赵红、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四化,赵红,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陈四化,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赵红,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陈四化与赵红、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