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晓宇与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宇,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王晓宇,女,1967年3月30日生,满族。被告:李东,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3日,被告因经商所需自我处借款36900元,借期自2014年4月13日始至2015年2月13日止。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36900元,并自2014年4月13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被告因经商所需自原告处借款36900元,借期自2014年4月13日始至2015年2月13日止,并约定如果被告到期后不还款,自2014年4月13日始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逾期,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于2015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自原告处借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晓宇36900元,并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0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刚审 判 员 吴 涛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宇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