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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中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金宝宗、宋昕、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市金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磊,金宝宗,宋昕,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市金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孟磊,住大庆市。被执行人金宝宗,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宋昕,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宝宗,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绥化市金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奇,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孟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宝宗、宋昕、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市金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绥中法民立凋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孟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宝宗、宋昕、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市金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毕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