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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三岛包装厂与上海银凯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三岛包装厂,上海银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三岛包装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吴冠丰,厂长。被执行人上海银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施忠,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三岛包装厂与被执行人上海银凯电器有限公司(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银凯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85,451.99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杰代理审判员倪圣明审判员王勤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审判长  黄朝晖审判员  范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