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坚东与陈可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坚东,陈可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69号申请执行人:王坚东,个体经商。被执行人:陈可立,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097号王坚东与陈可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位于周巷镇周西社区直街122号的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也不同意抵债。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陈可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坚东借款1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3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坚东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可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徐人卫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超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