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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坚东与陈可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坚东,陈可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69号申请执行人:王坚东,个体经商。被执行人:陈可立,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097号王坚东与陈可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位于周巷镇周西社区直街122号的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也不同意抵债。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陈可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坚东借款1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3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坚东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可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徐人卫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超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