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永娟与唐腾飞、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娟,唐腾飞,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李春兰,唐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娟。被执行人唐腾飞。被执行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新区日月路17号。法定代表人唐腾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兰。被执行人唐佳云。申请执行人赵永娟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腾飞、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李春兰、唐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永娟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腾飞、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李春兰、唐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