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立民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瑞与河南省武陟县亨威皮毛服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武陟县亨威皮毛服装有限公司,李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武陟县亨威皮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法定代表人张景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上诉人河南省武陟县亨威皮毛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瑞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根本未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故本案管辖应该是上诉人的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最为适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李瑞提供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