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恢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龙先六与胡红豫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先六,胡红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恢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龙先六,男,生于1956年3月6日。被执行人胡红豫,男,生于1976年11月18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红豫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622202231600237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玖佰贰拾玖元(¥929.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