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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84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0918,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1999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8年11月20被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斐,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4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受阿明(另案处理)的电话指使,驾驶一艘三无摩托艇运送郭某、李某乙、欧某及陈某4人(均另案处理)从本市香洲区淇澳大桥下的一个沙场码头出发前往澳门,途中,上述摩托艇发生故障经被告人李某甲联系他人维修后继续行驶,同日8时许,当该摩托艇途经香洲渔港对开海域时,被海警当场查获。公诉人当提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李某乙等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辩解,是接到老板电话后送四名客人去桂山岛,没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辩护人提出,本案中三名偷渡客是要去澳门,但三名偷渡客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意图开船去澳门,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自始至终都没有踏足过澳门,一直认为要送客人去的地方是桂山岛,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受阿明(另案处理)的电话指使,驾驶一艘三无摩托艇运送郭某、李某乙、欧某及陈某4人(均另案处理)从本市香洲区淇澳大桥下的一个沙场码头出发前往澳门,途中,上述摩托艇发生故障经被告人李某甲联系他人维修后继续行驶,同日8时许,当该摩托艇途经香洲渔港对开海域时,被海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我在2014年8月23日傍晚接到一个“老板”打来的电话(我的电话是双卡双待,号码分别是136××××3878和133××××0913),告诉我有一条快艇放在淇澳大桥下面沙场那里,叫我过去等。24号凌晨我在淇澳大桥下面的沙场找到了快艇,然后就到快艇上睡着了。不知道过了多久,有个男的把我叫醒,给我钥匙,说有四个客人,叫我把他们送到桂山岛,到桂山岛后等电话通知。随后过来三男一女四个客人上快艇,我开到港珠澳大桥就撞上了浮标,摩托艇的油箱被撞穿了,进水死火了,我和客人勉强将快艇划到岸边,又打电话给一个“小靓仔”让他帮忙修快艇,快艇没有完全修好,之后早上七八点就被抓了。我是第一次送客人到桂山岛,约定费用为人民币2500元,大家都知道我开工的价格。在庭审过程中,其供述只去桂山岛,收费标准就是以去桂山岛的单程或双程计算,之后又供述不经常去桂山岛。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出了其运送去澳门的四名客人,包括证人郭某、李某乙、欧某、陈某。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3日我和女朋友从郑州来到珠海,在拱北口岸与一名男子约定花费人民币35000元偷渡到澳门,当晚10点多有车来接我们到海边,当时我们坐的那条快艇就在那里等了,快艇上有一个男的开船,乘客除了我和我女朋友,还有两个男的。快艇开了有20多分钟,撞到东西差点翻船,好像是油箱破了走不了,后来早上七八点就被抓了。证人郭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驾驶快艇的男子,并辨认出一同乘快艇偷渡去澳门的李某乙、欧某和陈某。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内容与郭某证言一致,证实其与男朋友花费人民币35000从珠海的一处海边乘快艇偷渡去澳门,开到中途快艇坏了,到早上七八点就被抓了。证人李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驾驶快艇的男子,并辨认出一同乘快艇偷渡去澳门的郭某、欧某和陈某。4、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澳门认识的老乡帮我安排偷渡,花费了人民币4500元,2014年8月23日晚上11点半,我从拱北打车到唐家湾的一个公交车站,然后有人开了一辆破旧面包车,将我接到海边,然后我上了快艇,当时快艇上已经有两名男子,我和一对情侣上艇后,加上开船的就五个人了,快艇往澳门方向开,中途撞到浮标坏了,之后快艇漂到岸边我们就上岸了,快艇漂走了。不知过了多久,有两个人把快艇开回来,我们又上了快艇,打算往澳门走的时候,过了一会就被抓了。证人欧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驾驶快艇的男子,并辨认出一同乘快艇偷渡去澳门的李某乙、郭某和陈某。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4日凌晨1点多我的一个朋友把我送到淇澳海边,说船会把我送到一个地方,他会给我安排工作,然后8月24日早上我坐的船在海上撞上石头,船坏了开不了,然后我们在海上漂,过了一个多小时,就被抓了。证人陈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驾驶快艇的男子,并辨认出一同乘快艇偷渡去澳门的李某乙、郭某和欧某。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之前与阿力认识,2014年8月24日凌晨3点多,阿力打电话说船打不着,叫我帮他修。然后我就打车到淇澳大桥,等了大概两三分钟,有一个五十多岁的渔夫过来接我,我上了渔船,大概五点多到了九洲港,在九洲港看到了那条坏的快艇,我就下船开始修,送我的渔船就开走了,修了十几分钟,可以启动,但是漏油,船慢慢靠到岸边,上来四个人,他们坐船头我们在船尾瓢水,然后海警过来检查就把我们抓了。7、陈金焕的证言,证实我与丈夫李某甲在坦洲家中以种果树为生,2014年8月23日晚上李某甲不在家,李某甲前段时间说过一次他在跟老板开船到海上捕鱼。8、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8月24日上午8时许,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在香洲港对开海域,查获一艘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三无”快艇,快艇上有五男一女,分别是李某甲、陈某、吴某、欧某、郭某和李某乙。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蓝色胶质“三无”摩托艇被扣押在案。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和通话记录,证实公安机关按照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调取了被告人李某甲所使用的136××××3878和133××××0913两个电话号码在2014年8月15日至8月25日的通话记录,其中133××××0913号码的客户名称是李某甲,该号码在2014年8月15日凌晨2时多、2014年8月16日23时多至次日凌晨0时、2014年8月17日凌晨0时多、5时多、2014年8月18日凌晨1时多、2014年8月21日3时多的时间段,均在澳门领域或××领域附近接打电话。11、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罚款收据,证实涉案的四名偷渡人员均因偷渡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1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13、查获经过、查获海图,证实公安民警于2014年8月24日7时30分许接报后驾驶摩托艇出警,当日8时38分在珠海香洲渔港附近海域发现一艘蓝色摩托艇,经检查该摩托艇为“三无”小快艇,艇上6人均无任何合法出入境证件,其中3人当场承认准备乘该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民警遂将6人传唤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14、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因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1999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8年11月20被释放。15、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的上家“阿明”,由于李某甲供述的姓名、电话号码和住址不详,未能抓获“阿明”。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经查,1、摩托艇上查获的四人均是被安排乘摩托艇偷渡去澳门,并指认了被告人李某甲就是驾驶摩托艇的人;2、按照“老板”的指示,2014年8月24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摩托艇送四人出海;3、根据被告人李某甲手机的通话记录,其手机在2014年8月15日凌晨2时多、2014年8月16日23时多至次日凌晨0时、2014年8月17日凌晨0时多、5时多、2014年8月18日凌晨1时多、2014年8月21日3时多的时间段,均在澳门领域或××领域附近接打电话,而被告人李某甲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综上,四名偷渡人员被安排乘坐摩托艇偷渡去澳门,作为摩托艇驾驶员的被告人李某甲应当知道目的地是澳门,并且被告人李某甲之前多次在凌晨时分出现在澳门领域或附近,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以上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主观上应当知道是送他人偷渡去澳门,客观上实施了运送行为,其已经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有其他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蓝色三无摩托艇一艘,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        娟审判员 黄超人民陪审员黄用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艮    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