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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某、赵某申请执行李某、马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997年8月。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1年11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被执行人李某,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马某,住大庆市红岗区。赵某、赵某与李某、马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马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某、赵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419.5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马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某、赵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马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某、赵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永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