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常淑清、刘建新诉王德强、吉林市正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淑清,刘建新,王德强,吉林市正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45-1号原告:常淑清,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刘建新,男,汉族,1992年8月29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德强,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正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单位经理。原告常淑清、刘建新诉被被告王德强、吉林市正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常淑清、刘建新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吉林市正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吉林江南支行的存款59万元时间为6个月。二、冻结被告吉林市正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广场支行的存款70万元。时间为6个月。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淑清审判员 邓树清审判员 苏晓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