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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志忠与王秉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654-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忠。被执行人王秉军。申请执行人王志忠与被执行人王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志忠于2014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借款800000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00元,共计:8163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秉军,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怀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