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刑减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建伟故意伤害(致死)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38号罪犯杨建伟,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7年8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阿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伟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04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阿中刑减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建伟的刑罚减去一年五个月,减刑后余刑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2012年04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中刑减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建伟的刑罚减去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余刑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2014年0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阿中刑减字第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建伟的刑罚减去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余刑至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杨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杨建伟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黄贵国、林娟娟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阿克苏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琴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伟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杨建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上半年、下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2014年5月、2014年8月、2014年8月19日、2014年12月获季度表扬四次。本院认为,罪犯杨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伟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余刑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