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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200号原告王某甲,中铁六局建安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岳永强,男。被告郜某,太原铁路局客运段乘务员。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志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永强、被告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乙,现已16周岁。婚后8年,被告因工负伤便不在工作。2013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离家,期间原告多次劝被告回家未成。2013年7月,被告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离婚,该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3月,被告再次起诉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被告撤回起诉。从2013年3月至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2年,经多次努力被告仍未与原告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2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担;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被告郜某辩称,因与原告家人不和,所以在太原市迎泽人民法院两次向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人与原告没有大矛盾,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乙,现年17岁,就读于太原市第五十二中学校高中二年级。原告以婚后因家庭琐与被告事发生争吵,且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2013年,被告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向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迎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证人证言、银行存款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民初某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虽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今后只要夫妻之间彼此珍惜感情,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之婚生女王某乙尚处于高中学习阶段,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双方应以不离婚为宜。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志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雅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