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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杰、河南平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平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诚而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河南平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诚而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吴礼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759号原告陈杰。委托代理人任宗友,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平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俊峰,总经理。被告河南诚而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吴礼宏,总经理。被告吴礼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诉被告河南平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诚而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吴礼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05647.5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其位于××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陈杰位于××的房产。二、冻结被告河南平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诚而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吴礼宏银行存款205647.5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郑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