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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中明运输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中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56号罪犯陈中明,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保中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中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无上诉,无抗诉。2003年2月11日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2005)云高刑执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中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勤学好问,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炊事员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4.4分。2014年度分别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和优秀通讯报道员;2014年省局征文获二等奖。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中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中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