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夏某。被告徐某(曾用名廖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报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