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段建华与被告曾爱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华,曾爱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段建华。被告曾爱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建华与被告曾爱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段建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龙双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伍海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