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段建华与被告曾爱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华,曾爱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段建华。被告曾爱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建华与被告曾爱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段建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龙双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伍海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