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字第41、42、43、4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0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骆有勇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骆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41、42、43、44、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行人骆有勇,个体工商户,系四会市悦豪俱乐部经营者。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骆有勇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2013)肇中法民二初字第157、158、159、16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骆有勇应按(2013)肇中法民二初字第157、158、159、160、1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执行,立即停止侵权;二、骆有勇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49000元;三、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案件受理费3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99.1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骆有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骆有勇的银行存款和房屋。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骆有勇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任何处理意见。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骆有勇的财产,并将本案被执行人骆有勇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任何处理意见。因此,本系列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后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中法执字第41、42、43、44、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 庆 光审 判 员 张 国 良代理审判员 钱 智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