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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与庞吉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庞吉君,纪明华,庞怀友,崔士河,庞吉忠,李广武,庞吉友,庞怀光,庞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149-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刘守荣,主任。被执行人庞吉君,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纪明华,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庞怀友,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崔士河,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庞吉忠,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商河县贾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李广武,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庞吉友,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庞怀光,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庞怀东,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该村。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与庞吉君、庞吉友、纪明华、庞怀友、崔士河、庞吉忠、李广武、庞怀光、庞怀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庞吉君、庞吉友、纪明华、庞怀友、崔士河、庞吉忠、李广武、庞怀光、庞怀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庞吉君、庞吉友、纪明华、庞怀友、崔士河、庞吉忠、李广武、庞怀光、庞怀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额为7万元及利息、律师费4286元、案件受理费1060元、保全费220元。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庞吉友、庞吉君、纪明华、庞怀友、崔士河、庞吉忠、李广武、庞怀光、庞怀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