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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泰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高立德与胡小芬、苏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德,胡小芬,苏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商初字第828号原告:高立德。被告:胡小芬。被告:苏为民。委托代理人:林欣瑜,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立德为与胡小芬、苏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立德、林欣榆到庭参加诉讼,胡小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欣榆到庭参加诉讼,高立德、胡小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立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94元,减半收取2647元,由高立德负担。审 判 长  梅婉旭人民陪审员  陈旭东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翁玉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