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泰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高立德与胡小芬、苏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德,胡小芬,苏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商初字第828号原告:高立德。被告:胡小芬。被告:苏为民。委托代理人:林欣瑜,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立德为与胡小芬、苏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立德、林欣榆到庭参加诉讼,胡小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欣榆到庭参加诉讼,高立德、胡小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立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94元,减半收取2647元,由高立德负担。审 判 长 梅婉旭人民陪审员 陈旭东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翁玉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