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苏州成工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成工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007号原告苏州成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田舍村(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邓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立才,江苏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媛媛,江苏吴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法定代表人陈远尖。委托代理人彭小茂,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县。委托代理人黄建波,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苏州成工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2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1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2页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