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珠海多维贸易有限公司与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多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贾书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在霖。委托代理人:王晓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珠海多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严伟平,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多维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海凤审 判 员 陈永成代理审判员 周 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山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