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东城办事处东关居委会与李四民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东城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李四民,王秀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商水县东城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冰超,主任。被告李四民,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11日,住商水县。被告王秀梅,女,汉族,生于1956年7月15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县东城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四民、王秀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水县东城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因客观原因,原告需暂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商水县东城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诉讼��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水县东城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商水县东城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 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