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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朱世聪诉唐成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世聪,唐成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世聪。委托代理人伍助碧,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成科。委托代理人叶竹��,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世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8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7月31日,唐成科汇款给朱世聪妻子戚A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万元。2011年8月1日,朱世聪出具《借条》1份,主要内容为:“本人朱世聪今收到唐成科人民币1,725,000元/(壹佰柒拾贰万伍仟元正),为期三个月。”2011年9月1日、9月30日、11月1日、12月1日、2012年2月2日、3月1日、4月1日、7月9日,朱世聪分别汇款给唐成科各7.50万元。2012年5月2日、6月1日、8月1日,朱世聪妻子戚A分别汇款给唐成科各7.50万元。2012年10月31日,朱世聪汇款给唐成科22.50万元。2014年1月29日,朱世聪分别汇款给唐成科3万元与4万元��2014年4月28日,朱世聪汇款给唐成科母亲成菊英38万元。以上款项合计157.50万元。2014年10月,朱世聪诉至原审法院,主张其多归还了唐成科欠款,请求判令唐成科归还多归还的7.50万元。原审庭审中,朱世聪就其妻子戚A收到借款的情况,提供戚A出具的证明1份。唐成科对戚A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并称朱世聪出具的借条之所以写172.50万元就是借款150万元加上月利率5%的三个月利息,并就借款利息约定申请证人黄B出庭作证,证人称其系唐成科员工,朱世聪出具借条时在唐成科的公司。朱世聪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对借条写成172.50万元未发表意见。对证人证言不认可,称借条是在朱世聪位于苏州的兰亭园公司所写。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朱世聪诉称其多归还唐成科借款7.50万元,对此,唐成科辩称朱世聪还款为支付的利息。从借条内容看,朱世聪在明知收到借款为150万元的情况下,出具172.50万元的借条,并明确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多出的22.50万元恰好为7.50万元支付三个月的数额。从朱世聪还款情况看,借款初期基本为每月支付相等金额,符合借贷中支付利息的特点,故唐成科辩称,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采信。综上,朱世聪要求唐成科返还多付款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判决:驳回朱世聪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朱世聪负担。朱世聪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的���讼请求。朱世聪坚持认为其非本案实际借款人,朱世聪收到款项当日就将钱款转给了案外人陈C。朱世聪代案外人实际借款为150万元,然而在唐成科的威胁下,朱世聪多归还了7.50万元。唐成科主张双方借贷存在每月5%利息约定没有依据,唐成科理应将多归还的7.50万元归还朱世聪。被上诉人唐成科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根据在案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实际借款人就是朱世聪。上诉人明知借款150万元,之所以出具172.50万元就是因为双方约定了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4月每月5%的利息,朱世聪如约每月支付利息7.50万元。上诉人主张多归还了欠款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世聪在收到150万元借款后,仍向唐成科出具了期限为���个月的172.50万元借条,朱世聪对于出具的借条多于实际借款的原因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并且借条中多写的22.50万元恰与唐成科主张的每月5%利息三个月计22.50万元相吻合。在借款发生后,朱世聪初期每月均向唐成科归还7.50万元,亦印证了唐成科关于双方借贷存在5%月利息约定的辩称意见。因此,本院对于唐成科所主张的双方借贷存在利息约定的事实予以采信。现朱世聪否认自己为实际借款人及借贷存在利息约定,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及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针对朱世聪主张其多归还了7.50万元并要求唐成科归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6元,由上诉人朱世聪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慧代理审判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