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雅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怡海花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雅净,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怡海花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润园101-A。负责人郭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司玉松,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文杰,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上诉人赵雅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怡海花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234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赵雅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雅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雅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