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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诉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林齐武与姜义芳、安徽省九华钢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齐武,姜义芳,安徽省九华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林齐武,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雪君,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姜义芳。被申请人:安徽省九华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义芳。申请人林齐武与被申请人姜义芳、安徽省九华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存款250000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亲属林铭恒自愿以其所有位于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南路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齐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姜义芳、安徽省九华钢构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林铭恒位于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南路房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娟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