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林勇青与李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勇青,李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林勇青,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0550。委托代理人:张肇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龙峰,上海江三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华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为×××0054。申请执行人林勇青依据已生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调字第134号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华军名下有财产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调字第134号调解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河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惠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