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委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世明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阳,徐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委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贵阳,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徐世明,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羊郡镇北道头村。本院依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了使本案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世明银行帐户内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瞻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