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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孙克娥与李德志、李影东、王井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克娥,李德志,李影东,王井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74号申请执行人:孙克娥。被执行人:李德志。被执行人:李影东。被执行人:王井标。孙克娥申请执行李德志、李影东、王井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3732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