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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与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詹振龙,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昉。委托代理人李万保。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廉×负担(张×已预交,廉×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束建华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