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爱军与张国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军,张国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军,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德,男,汉族。张爱军诉张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爱军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朋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