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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万润建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张木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贵凤,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万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万润建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永美审 判 员  李 杰代理审判员  林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赵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