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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福中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克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福中达典当有限公司,刘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福中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市大街花市枣苑1号楼05号。法定代表人:王广发。被申请执行人刘克洋,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北京福中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99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为刘克洋,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900,000.00)+综合费用(扣除已经支付的二个月)+逾期罚息+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权利人北京福中达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50900元,查封刘克洋名下丰台区×××房产档案。另经查被执行人刘克洋在京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06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