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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盖华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华宁,粘虎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盖华宁,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被执行人:粘虎城,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高格庄镇东大策村。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莱阳穴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四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了使本案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盖华宁银行帐户内存款3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瞻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