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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易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阳江市三环阳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江门市易泰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牛。被告:阳江市三环阳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志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易泰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三环阳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