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清远市星科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盈富机床配件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星科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源潭盈富机床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79号原告:清远市星科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沿江一路旧桥头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3756707-9。法定代表人:冯治宇。委托代理人:李宏英,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文聪,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盈富机床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星科建材陶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曾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星科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盈富机床配件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星科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星科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星科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市星科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权锋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伟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