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本院的(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