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章凤与被告蔡良庆、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章凤,蔡良庆,王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林章凤,女,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水源乡。委托代理人陆德勇。被告蔡良庆,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建瓯市。被告王丽华,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章凤与被告蔡良庆、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章凤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蔡良庆、王丽华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良庆、王丽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6元,减半收取4498元,由原告林章凤负担。审判员 陈瑞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