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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章凤与被告蔡良庆、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章凤,蔡良庆,王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林章凤,女,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水源乡。委托代理人陆德勇。被告蔡良庆,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建瓯市。被告王丽华,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章凤与被告蔡良庆、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章凤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蔡良庆、王丽华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良庆、王丽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6元,减半收取4498元,由原告林章凤负担。审判员  陈瑞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