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宗开武与周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开武,周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702号原告:宗开武。委托代理人:骆向阳、潘文东(实习),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东艳。原告宗开武诉被告周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宗开武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