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史尚锋与被告张新军、李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尚锋,张新军,李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1540号原告史尚锋,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娟娟,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美婕,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新军,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帆,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史尚锋与被告张新军、李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5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娟娟、王美婕,被告张新军、李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新军、李帆系夫妻。2013年10月9日、同年11月9日,被告张新军向其借款200000元,并给其出具借据。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00000元。被告张新军、李帆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经本院审查,被告张新军、李帆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新军、李帆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史尚锋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庆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