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费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宏田与临沂大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田,临沂大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徐宏田,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大林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宏田与被执行人临沂大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大林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公绪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