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方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方泉。被执行人顾小周。原告李方泉诉被告顾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顾小周应归还原告李方泉借款10万元,由被告于2014年8月30日前、2014年10月30日前各归还5万元。二、若被告逾期付款,则原告有权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双方可自行交付或将款项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4年10月30日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执行人顾小周未履行到期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6150元,执行费用1492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吴江区盛泽镇蚕花公寓7幢201室房产,上述房产已设置抵押权,抵押权人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抵押债权额为385000元,该抵押权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案件正在执行程序中,本案依法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截至2018年5月17日止。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吴江区盛泽镇蚕花公寓7幢201室房产外,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相关案件正在执行中,如抵押权实现后,上述房产变现价值有结余,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