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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县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任风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任风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邯郸县雪驰路**号。法定代表人康现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强,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被告任风花(任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任风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风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被告任风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审 判 员  常 敏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宁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