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法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明珍与吴清臣与吴清渊与吴淑特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特,吴清臣,吴清渊,王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法初字第250号原告吴淑特。原告吴清臣。原告吴清渊。委托代理人李勤锋,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全红,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珍。原告吴淑特、原告吴清臣、原告吴清渊与被告王明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特、原告吴清臣、原告吴清渊撤回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红胜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大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