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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法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明珍与吴清臣与吴清渊与吴淑特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特,吴清臣,吴清渊,王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法初字第250号原告吴淑特。原告吴清臣。原告吴清渊。委托代理人李勤锋,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全红,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珍。原告吴淑特、原告吴清臣、原告吴清渊与被告王明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特、原告吴清臣、原告吴清渊撤回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红胜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大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