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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星光热力与许玉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18号原告:奇台县星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健康西路南侧营业执照号:652325050001676机构代码号:77609891-4法定代表人:马述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萍,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许玉萍、女,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星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玉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星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星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许玉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星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