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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2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女。张某某与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已审理终结,现(2014)管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某、陈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陈某某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某某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管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杨某某、陈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公众号“”